企业须在用工当月办理就业登记
有人咨询:“在招收新员工时,用人单位必须当月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吗?过期不办的话,会受到责罚吗?”
带着这个问题,记者来到芝罘区劳动就业办公室。恰好遇到刚从北京高校毕业回烟的小张。原来,小张两月前在芝罘区找到一份出纳工作,虽然数次催促企业办理正规就业手续,但是该单位总有种种借口,一直未予办理。小张这才来到芝罘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咨询。工作人员在查明真相与当事人所陈述无误后,即刻致电告知该单位:按照规定,单位招收员工当月即须办理就业登记,否则,应负相关法律责任。
该企业很纳闷:这才两个月啊,只是让小张在自己这里干俩天试试,怎么就犯错了呢?是啊,现实生活中,经常有这种情况发生。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录用新人时,往往不急于签订劳动合同,办理就业手续。想试用过一段时间后,再说。然而,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》: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,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。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,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含企业在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注意,凡招录新人,须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手续,给劳动者应有的待遇,给自身免去不必要的麻烦。
在得知事情的严重性后,该企业真诚地给小张道歉,并表示愿意马上为其办理就业手续。随后不久,该单位来到区就业办为小张办理了就业手续。前面的疑问也迎刃而解。据悉,今年来,芝罘区共有2.4万余人到芝罘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办理了用工备案手续。
(王攀)